加大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商标注册

    1.省级财政从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以及我省确定的影响大、带动性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公共性旅游设施、旅游促销活动的扶持。

    2.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可给予资金扶持。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给予资金扶持。对进驻海南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给予一次性搬迁费用资金扶持。

    3.将省级重点旅游项目、景区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优先开发建设,并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执行。对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并经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风情小镇”等旅游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4.鼓励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的开发,对创新开发的旅游产品、线路和邮轮、游艇、房车等旅游新业态,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资金扶持,开发的旅游新产品、新线路予以一定期限和范围的保护。

    5.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给予资金扶持。

    6.对列入全省发展规划,面对国际国内旅客,主要经销世界知名品牌、海南地方特色商品的大型旅游购物中心项目,根据销售额增长情况,给予资金扶持。

    7.对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各类大型展览,按展位规模给予主办单位资金支持。对在我省成功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文艺、体育、节庆、比赛等重大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度及实际效果给予主办单位资金扶持。

    8.对列入全省发展规划的现代物流园区项目,给予业主单位资金扶持;对现代物流龙头企业,根据业绩增长排名情况,给予资金扶持;对航空、海运公司新增的国际、国内航线、班轮,给予资金扶持;为鼓励洋浦港和海口港发展集装箱中转业务,对组织箱源的航运企业,根据其组织到洋浦港和海口港中转的集装箱增长排名情况,对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9.对落户在省重点信息产业园区内,并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信息服务业重点项目,在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

    10.支持海南省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对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知名品牌引进和收购、产品与质量管理认证、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品牌创建示范企业、著名和驰名商标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推介和境内外会展等品牌创建活动给予资金扶持。

    11.鼓励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对省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以及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开展的国际市场开拓、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建设等给予资金扶持。